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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7-08-29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各县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全域旅游目的地建设,打响磐安旅游品牌,提升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旅游业向“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将旅游业培育成我县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

  (一)资金保障

  1.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2018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长。主要用于旅游品牌创建、产业融合发展、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市场拓展、招商引资、人才培训、资源保护、全域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招徕游客奖励及旅游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奖励或补助。其中:旅游宣传营销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主要用于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宣传网络建设等。

  2.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通过政府产业引导,吸引国有资本、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支持全县重点旅游产业发展,扩大资本规模。

  3.统筹整合资金合力兴旅。县农办、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新局、县水务局、县五水共治办、县体育局等单位要围绕全域旅游总体空间布局安排建设项目。

  (二)用地保障

  4.优先保障旅游发展用地。平均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旅游发展用地。加强全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与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森林休闲养生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相衔接,优化空间布局,调整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优先保障县重点旅游项目用地。发改、国土、旅游、招商等部门,要积极争取更多旅游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所获用地奖励指标专项用于旅游发展。

  5.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国资、粮食、供销社、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乡镇、村闲置的旧厂房、旧粮仓、旧校舍等国有资产进行梳理整合,优先用于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对利用原有工业厂房、闲置低效用地等开发文化、创意旅游的,可保留原土地用途不变,由规划部门调整用途后,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6.创新用地模式。积极落实“坡地村镇”模式,科学规划,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山坡地,依山就势设计布局一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一批特色村庄,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7.实行差别化供地。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原则上不低于成本价,纯旅游项目最低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

  (三)金融支持

  8.创新旅游业信贷产品。积极引导银行金融机构推出与旅游业有关的旅游景区经营权、门票收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合理确定旅游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

  9.加强旅游重点区域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景区和旅游重点集镇的ATM机、POS机、CRS机等机具的布放,优先在旅游特色村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方便游客存、取现金和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

  二、强化财政扶持

  (一)重点项目扶持

  10.县旅委会审议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投资和出让金)新建县重点旅游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11.原有旅游项目改造提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县旅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开工建设,并在12个月内完成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12.各单位涉及旅游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二)产业融合补助

  13.休闲农业旅游基地、森林休闲养生基地、工业旅游基地、红色旅游基地、特色运动休闲养生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等,委托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经县旅游和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并按规划投资新建游客中心、旅游厕所、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标识,年度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且使用正常、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给予投资方投资额35%的补助,单个基地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14.乡镇或部门创办地方特色餐饮街区、休闲夜市,符合全域旅游创建导则要求的,依据规模大小、经营状况,视情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三)文体旅游补助

  15.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同意,乡镇政府或旅游企业举办的具有市级以上影响力的旅游休闲、文化娱乐和民俗节庆活动,视情给予3——10万元的补助。

  16.鼓励旅游特色村创办非遗演艺基地。经县旅游主管部门备案,乡村非遗演艺基地组织磐安非遗文化节目演出,且每场演出节目8个以上或时长1小时以上的,每场给予5000元/场·天的补助,单个基地年补助不超过30万。

  (四)乡村旅游补助

  17.开展省级A级景区村庄创建,通过创建评定的村,按照人口规模和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8.通过旅游强乡(镇)创建的,给予乡(镇)政府不超过60万元的奖励。

  19.鼓励农家乐(民宿)乡村客房提升改造。对业主新建(或整体提升改造)乡村客房每间装修投资额达2万元以上,并达到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客房必备要求或农家乐舒适型以上标准,经验收合格的,按4000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客房在5间以上的再补助1万元。业主利用古民居、闲置校舍或厂房按特色民宿标准建设,且每间客房装修投资额达3万元以上或创意特别明显的,按6000——7000元/间给予一次性补助。有10家以上农家乐(民宿)经营户的村成立农家乐(民宿)行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运行良好的,每年给予该村3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20.农户新创办农家乐(民宿)的,给予20万元以下的扶贫贷款和贴息。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办理农家乐公众责任保险的,给予三分之二保费补助。

  (五)品牌创建奖励

  21.鼓励旅游企业创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品牌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2.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新获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新获省级生态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获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23.鼓励旅游景区、重点旅游购物街区、重点旅游集散点等按标准规范建设与管理旅游厕所,对被评定为1A、2A、3A标准旅游厕所的,给予投资方每座分别一次性4万元、6万元、8万元的奖励。

  24.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特色酒店(饭店)和经济型连锁酒店(饭店),对新评定为国家银叶级、金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酒店(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5.县内旅行社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全国、省“百强”称号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6.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7.被命名为省、市级农家乐集聚村的村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市农家乐特色点的村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的农家乐经营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级白金民宿、金宿民宿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宾馆饭店、旅行社在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各级称号的,按最高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

  (六)拓展市场奖励

  28.经县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县内外旅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招徕县外旅游团队(10人及以上)入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农家乐和民宿等住宿接待单位(以每年县旅游主管部门公布名单为准),并每天至少游览1个5折以上购票景区(点)以上的,给予住夜淡旺季奖励(淡季为1——3月和12月、旺季为4——11月), 淡季奖励标准在旺季奖励标准基础上再奖励3元/人·夜。游客每增加一个购票景区,再奖励4元/人·夜。奖励可就高选择按住夜奖励或按营业额奖励。招徕境外旅游团队按奖励标准加倍计奖。

  29.组织到磐安旅游的年游客量在10000人以上的县内、外前1——3名旅行社,年终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30.开通磐安县内、外旅游专线的,视运行情况,给予运行机构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1.县外养老机构或其他机构将磐安作为异地养老基地,年组织1000人(含)以上来磐安养老疗养的,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七)智慧旅游补助

  32.景区设立视频监控、电子门禁等系统,酒店应用数字电视融合平台并建成智能化管理系统,旅行社应用电子合同、行程单管理及GPS定位,旅游车船设立视频监控及GPS定位等系统,旅游乡村建设公共区域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等,且与县旅游云数据中心和(或)目的地公共电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按投资方实际投入额度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自主营销补助

  33.鼓励景区、宾馆、旅行社等旅游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宣传营销。旅游企业组织营销推广活动或在县域外城市投放旅游广告宣传,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活动备案和活动效果,给予年度宣传营销支出经费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4.对旅行社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境外市场或县外旅行社主推磐安旅游线路,且在媒体投放广告宣传,组团游客量达1万人及以上(境外游客3000人及以上),按投放额度及组团游客量,给予该旅行社不超过20万元的广告费补助,开拓境外市场给予不

  超过40万元的广告费补助。

  35.县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县内旅游企业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展览会、博览会的,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标准展位费用80%,最高5000元的补助。参加国际、全国、浙江省旅游交易会获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九)人才培养和引进奖励

  36.对在旅游产品开发、营销策划、行业管理、业态植入等方面创意突出、成效明显,并取得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37.凡新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获得中、高级导游员资格且在本县从事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励。旅游从业人员参加省、市各级技能比赛获奖,按省、市竞赛奖金加倍计奖。

  三、其他

  (一)奖励(补助)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或县内其他有关奖励政策多项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二)本意见中旅游企业,是指县旅游主管部门确认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星级宾馆、农家乐(民宿)、旅游推荐单位和经县旅委会办公室确认的旅游项目单位。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发

  生较大安全事故、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缴纳税费和不如实上报统计报表的企业,取消当年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补助)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补助)项目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或收回奖励(补助),情节较重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三年内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四)申请投资类补助或奖励,除乡村民宿外,均应提供税务监制发票。

  (五)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农业、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标准,智慧旅游示范企业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另行制订。

  (六)涉及农家乐(民宿)补助的经费由县农办经费列支。

  (七)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三年。

上一条: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磐安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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