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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计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8    来源:磐安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卫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破解人才需求瓶颈,不断提升卫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努力实现“健康磐安”建设目标,现就加强卫计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卫计事业发展需要为导向,紧紧围绕建设“健康磐安”目标任务,合理配置卫计人力资源,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注重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着力提升卫计行业人才素质,为建设“平安磐安、健康磐安”提供保障。

  二、总体目标

  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加快卫计人才梯队建设,形成“人才强卫”的合力和共识,围绕培养、引进和使用三个环节,营造“重视人才、引进人才、善待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通过几年努力,有效破解卫计人才瓶颈,培养一批“本土化”紧缺卫计人才,引进一批高端、实用型卫计人才,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三、政策措施

  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医学人才助学金”,专项用于鼓励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重点医学院校和定向委托培养医学类学生的助学补助,以及卫计人才引进奖励。

  (一)鼓励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医学院校

  鼓励本县生源报考医学院校紧缺专业,推进卫计人才队伍本地化。

  1.培养高层次人才

  (1)当年被第一段医学院校医学类紧缺专业录取的前30名考生,签订回磐工作协议的给予每学年2万元/人的助学补助;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继续给予补助。医学类紧缺专业是指(下同):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麻醉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科学(眼视光学)、口腔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康复学、护理、预防医学、精神卫生等专业。今后可根据上一年助学生源情况对专业范围作相应调整。

  (2)现已在医学院校(原被第一批、第二批录取)医学类紧缺专业就读且自愿补签回磐服务协议的,可享受同等助学补助。

  2.委托培养

  继续实施定向委托培养医学类学生的人才计划,根据省卫计委的年度定向培养规划,结合我县用人需求,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培养紧缺医学专业人才,参加定向委托培养的医学类学生按省有关规定享受补助,不足部分资金由县财政配套解决;定向委托培养的护理专科生和临床专科生享受同等待遇,助学补助标准为每人2.6万元/三学年。

  3.入职入编

  (1)入职。享受医学助学金和参加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以下简称“受助生”)毕业后经考核、评估、体检、考察,合格者由县卫计局确定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报县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入职。

  (2)入编。受助生须在入职后三年内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按省卫计委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派送参加规范化培训,且须在三年内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受助生按照中共磐安县委《关于加强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县委办〔2011〕17号)和《关于印发磐安县使用虚拟事业编制引进人才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委办〔2012〕97号)有关规定纳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

  4.服务期限

  受助生在本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全日制卫计专业技术工作最低服务年限五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受助时间超过五年的硕士和博士毕业生,其最低服务年限不得低于受助时间。

  5.违约责任

  (1)受助生除身体患病或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外,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书、或毕业后不回磐安服务的,必须如数退还已享受的医学助学金。

  (2)受助生在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前提出离职、辞职等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承担以下违约责任(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①退还不足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助学金,其中属培养高层次人才的2万元/年,定向委托培养生0.9万元/年;

  ②退还规范化培训期间已享受省财政核准的生活补助2万元/年;

  ③承担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部分的违约金4万元/年。

  (二)加大卫计系统人才引进力度

  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或奖励:

  1.提供医学类专业招聘考试交通费补贴

  报名参加本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总成绩合格的非本县户籍考生提供交通食宿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外考生每人1200元/次,省内市外考生每人800元/次,县外市内考生每人500元/次。补贴对象为拥有医学类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考生,具体紧缺专业范围在当年招聘公告中明确。

  2.加大引进人才奖励力度

  凡具有医学类紧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本县受助生除外),经公立医疗卫生单位试用考核合格,且签订全日制服务聘任合同五年及以上(规范化培训时间除外)的予以奖励。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一年,历届毕业生六个月。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对引进第一段(原录取二本及以上)及以上录取的应届博士生、硕士生及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人、10万元/人、6万元/人的奖励。

  (2)对引进人才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从业资格,并签订5年以上全日制在磐服务聘用合同的,给予初级职称6万元/人,中级职称8万元/人,副高职称10万元/人,正高职称20万元/人的人才奖励。引进特殊学科带头人采取“一人一议”的办法执行。

  (3)住房保障。现按县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磐政〔2016〕121号)的文件精神执行,如遇调整,参照新政策执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不超过十年一定额度的购房补助。

  ①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其在磐服务年限给予每年5万元但不超购房合同价款50%的购房补助;

  ②具有硕士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其在磐服务年限给予每年3万元但不超购房合同价款50%的购房补助;

  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在县内工作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且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1.5万元的购房补助。

  (三)医学助学金和人才引进奖励发放办法

  助学金和奖励资金列入年度县人才发展财政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县招才局、县卫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和县财政局研究制定。

  1.医学助学金发放

  (1)属本县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由县卫计局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磐安县医学助学协议》,助学金每学年入学前发放。

  (2)属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由县卫计局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磐安县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受助生毕业入职当年发放助学金的40%,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发放60%。

  2.引进人才奖励资金发放

  (1)凡属引进应届毕业生的,在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后发放奖励资金的40%;最低服务年限期满发放60%。

  (2)凡属引进具有从业资格的卫技人才奖励,试用期满发放40%,最低服务年限期满发放60%。

  3.薪酬待遇。必须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受助生和人才引进人员,在规范化培训期间按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生活补助按省卫计委核定标准执行。其他人员按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录用的同类人员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4.待遇终止。各类享受补助政策人员,未满最低服务年限而擅自离开聘用单位的,次月起终止其相关待遇,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府办、县招才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沟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切实解决卫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各类补助奖励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县卫计局要在《磐安报》、磐安电视台、磐安广播电台等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县教育局要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鼓励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医学类院校,提高知晓率。

  (三)加强联络对接。县卫计局要加强与定向委托培养院校以及签约受助生的联络,动态掌握学习情况。同时要加强同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和知名医院的联系,拓展优秀人才引进渠道,争取通过政策引导,真情感化吸引卫计人才回(来)磐工作。

  五、本《意见》适用于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服务的卫计人才,补助政策若与县人才政策相交叉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六、本《意见》执行时间暂定五年(2017—2021年),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若实施过程中遇省、市、县重大政策变动,可视情作适当调整。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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